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閔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閔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0 日確定,於民國104年7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志閔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808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以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44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案,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69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07 號裁定上開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部分,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3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3 月8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 月2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31 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