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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

陸海空軍刑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百霖

上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軍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百霖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林清諭」,核係「林青諭」之誤,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百霖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因故逾假棄役潛逃,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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