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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景宜方鴻愷黃志中

原告
健祺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煜堯
被告
謝明錦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8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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