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 原告
- 霆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陳麗莉
- 送達代收人
- 鄭翠婷
- 被告
- 林佩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49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佩勲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4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