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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藍海凝莊哲誠黃乃瑩

原告
霆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麗莉
送達代收人
鄭翠婷
被告
林佩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49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佩勲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4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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