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79號
- 原告
-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宗
- 被告
- 陳緯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業務侵占及向原告之客戶張哲斌、VJ嚴選公司員工詐欺而請求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占寶利雅皮鞋店退貨之鞋子1 雙(價值新臺幣【下同】810 元)及向原告之客戶新倫鞋城、摩兒鞋坊新屋店分別詐得4 萬元、7 萬元,合計應賠償11萬0,810 元部分,因被告該部分刑事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是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