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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筑婷胡修辰胡佩芬

原告
鄭鈺馨
被告
建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被告
黃士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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