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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江澤游涵歆王凱俐

原告
李明宗
被告
聯和採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錠程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
被告
劉福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劉福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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