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原 告 蘇美美 被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被 告 李祥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