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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7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王唯怡

原告
林昭傳
原告
陳林金女
原告
廖林佩甄
被告
睿宸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嘉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169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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