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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正偉陳昭筠張淑美

原告
陸惠美
原告
吳泰鈜
被告
藍澤淵
被告
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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