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陸惠美 吳泰鈜 被 告 藍澤淵 被 告 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