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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偉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224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戴偉國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戴偉國(一)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一)、(二)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三)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再於同年間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14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5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五)繼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原經接續執行,於103 年11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撤銷假釋,且(一)至(五)罪行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原尚餘殘刑10月20日,更為8 月20日,現入監執行殘刑8 月20日中。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時,見該址1 樓大門未關,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逕行侵入其內,適該址6 樓住戶陳光宇外出且大門未上鎖,遂徒手開啟該址6 樓大門,侵入並徒手竊取陳光宇所有放置於該處房間之桌上型電腦1 臺、耐吉運動鞋1 雙、太陽眼鏡3 副、折合新臺幣(下同)約2,000 元之港幣、香水1 瓶、衣服及褲子各1 件(總損失約為4 萬5,000 元),得手後離去。嗣陳光宇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嗣陳光宇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戴偉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光宇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9月2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及採證照片53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對社會治安及被害人居家安寧影響甚鉅,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與父母關係不佳、且有祖母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4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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