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偉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偉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偉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2 、4 之罪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更正為「是」),有各該案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 、3 之罪原宣告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餘罪雖得易科罰金,然既經合併處罰,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不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