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昱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起訴書誤載為103年度毒聲字第3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56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執行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經評定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9日停止其戒治處分之執行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月15日22時47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遭發布通緝中(起訴書誤載為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逮捕後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陳昱豪固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辯稱:我係於105年4月11日中午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光興街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取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然同日下午2時許為警查獲驗尿後,迄至105年4月15日即本件我因通緝遭警逮捕再次驗尿之期間,我都沒有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案也沒有查扣任何毒品及吸食器,所以本案應該是同一次施用毒品所造成的驗毒反應等語。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取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並由本院於105年6月13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317號判決判

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經提起上訴後,現由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53號進行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此有前揭起訴書、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刑事案卷審核無訛。而前案採尿時間為105年4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本案之採尿時間則係在105年4月15日晚間10時47分許,兩次採尿之期間僅略為超過96小時;且前案經檢驗結果,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高達615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39344ng/ml,惟本案檢驗結果,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已驟降為355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亦降為906ng/ml,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按,是其兩次採尿時間既僅略為超過96小時,然本案尿液所驗得毒品濃度如前述均呈現明顯降低之情形,故前案與本案即有相當可能確屬同一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被告執此為辯,要屬可採。準此,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既早經起訴在案,檢察官仍就相同犯罪事實於105年6月16日重行提起公訴,並於105年7月7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7日新北檢榮賢105毒偵4634字第324979號函暨該函上本院收狀戳印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於105年5月16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956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