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劉元斐
- 被告沈雲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雲木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沈雲木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雲木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黃瑞承使用,足以幫助黃瑞承取得擄鴿勒贖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年初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壢新醫院附近,將其向不知情堂弟沈雲鴻(已歿)所借用之華南銀行平鎮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無償交付予黃瑞承使用。嗣黃瑞承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詳方式網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賽鴿後,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恫稱:如欲取回賽鴿,需依指示給付贖金等語,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前往各編號所示地點,將如各編號所載金額之贖金匯入沈雲木之華南銀行帳戶內(遭黃瑞承擄鴿勒贖之被害人、勒贖時間、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等項,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嗣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沈雲木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沈雲鴻配偶温女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 ㈢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2 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 年1 月26日營通字第1040003141號函暨檢附沈鴻華南銀行平鎮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龜山農會嶺頂分行之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0日105 華平字第1050000011號函暨檢附沈雲鴻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1日105 華平字第1050000084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1 份(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15頁至第33頁、第43頁至第47頁,104 偵字第20419 號卷第69頁至第72頁、第118 頁至第120 頁) 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勒贖相關證據(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係以提供華南銀行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黃瑞承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33名被害人恐嚇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幫助恐嚇取財罪1 罪處斷。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黃瑞承,為黃瑞承之恐嚇取財犯行提供助力,並非直接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所提供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應為「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容有未恰;另有關附表一編號29部分,被害人王建發匯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有如附表二編號29所載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7608號偵查卷第140 頁),起訴書就此部分漏未記載金額,亦有未合,均應予更正。末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所幫助之恐嚇取財犯行,乃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 、11、14、16至18、21至25、27至30、33至35、37至40、43、45至47部分,應適用法條欄復論述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12、13、15、19、20、26、31、32、36、41、42、44部分亦有幫助行為,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明確,是以本案遭黃瑞承擄鴿勒贖之被害人為詹欽發等33人,爰重行編號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亦一併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財產犯罪之不法行為,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其行為之可非難性,仍顯低於實際從事擄鴿勒贖之正犯,且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各被害人遭勒索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有關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經修正,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經查,被告並未因提供本案金融機構帳戶之幫助犯行獲取對價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你將沈雲鴻的帳戶交給黃瑞承使用,有無獲得好處?)都沒有,黃瑞承沒有給我好處,我現在也不知道黃瑞承在哪裡,他都沒有跟我聯絡。」等情在卷,本院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相關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被告所幫助之黃瑞承雖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勒贖,而分別取得2,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犯罪所得,然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等判決可資參照,是以本案就黃瑞承之犯罪所得,亦無庸併予宣告沒收,特此說明(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55號、第1084號判決參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 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附註 │ │號│ │之時間 │ │ │ ├─┼───┼──────┼───────────────────┼───────────┤ │1 │詹欽發│103 年9 月30│103 年9 月30日10時58分許,前往新北市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 │ │ │日某時許 │止區農會,臨櫃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2 │詹元田│103 年9 月30│103 年9 月30日11時28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 │ │ │日某時許 │市○○區○○路0 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3 │顏世僑│103 年10月1 │103 年10月1 日10時59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 │ │ │日上午某時許│市○○區○○街00號1樓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4 │林伯興│103 年10月1 │103 年10月1 日11時47分許,使用鑫采邑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 │ │ │日上午某時許│際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以│ │ │ │ │ │網路轉帳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內 │ │ ├─┼───┼──────┼───────────────────┼───────────┤ │5 │張佰峰│103 年10月1 │103 年10月1 日11時多許,前往銀行,臨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 │ │ │日上午某時許│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6 │林清萬│103 年10月1 │103 年10月1 日10時57分許,前往三重中正│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 │ │ │日上午某時許│郵局,臨櫃匯款3,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 │ │ │ │ │行帳戶內。 │ │ ├─┼───┼──────┼───────────────────┼───────────┤ │7 │鄭國勳│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0時57分許,前往永豐商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 │ │ │日某時許 │銀行南三重分行,臨櫃匯款4,000 元至沈雲│ │ │ │ │ │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8 │吳宗智│103 年10月1 │103 年10月1 日11時6 分許,前往位於臺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 │ │ │日上午某時許│市北投區吉利街131 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9 │葉國棟│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44分許,前往新北市泰│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 │ │日上午10時許│山區農會,臨櫃匯款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10│紀國泰│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0時50分許,前往萬泰銀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 │ │日上午10時許│土城分行,臨櫃匯款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11│林景仁│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2時35分許,前往郵局,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部分│ │ │ │日某時許 │櫃匯款5,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 │ ├─┼───┼──────┼───────────────────┼───────────┤ │12│張都宮│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2 分許,委託其子媳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 │ │ │日某時許 │啟清以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前│ │ │ │ │ │往位於臺北市○○區○○街○號87號之自動│ │ │ │ │ │櫃員機轉帳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 │ │ │ │ │戶內。 │ │ ├─┼───┼──────┼───────────────────┼───────────┤ │13│楊竣堯│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36分許,前往新北市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 │ │日某時許 │股區農會,臨櫃匯款4,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14│蕭永仁│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15分許,前往新北市新│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 │ │日某時許 │莊區農會,臨櫃匯款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15│黃少樺│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2時30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 │ │日12時許 │市○○區○○路00號 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6│沈明居│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15分許,前往華南銀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 │ │日10時27分許│華將分行,臨櫃接續存入2,000 元、2,500 │ │ │ │ │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7│蔡憲章│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1時2 分許,委託其女兒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部分│ │ │ │日某時許 │宛蒨以己之臺灣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以自動│ │ │ │ │ │櫃員機轉帳4,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 │ │ │ │ │戶內。 │ │ ├─┼───┼──────┼───────────────────┼───────────┤ │18│葉議聰│103 年10月3 │103 年10月3 日10時40分許,前往郵局,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部分│ │ │ │日某時許 │櫃匯款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 │ ├─┼───┼──────┼───────────────────┼───────────┤ │19│楊炳道│103 年10月3 │103 年10月3 日某時許,前往位於台北市士│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部分│ │ │ │日某時許 │林區延平北路6段505號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5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0│黃燦基│103 年10月4 │103 年10月4 日10時27分許,委由姪女張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部分│ │ │ │日某時許 │宜以己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以手機轉帳 │ │ │ │ │ │2,000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1│許志文│103 年10月4 │103 年10月4 日11時30分許,前往位於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部分│ │ │ │日某時許 │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自動櫃員機│ │ │ │ │ │轉帳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22│陳淑芳│103 年10月4 │103 年10月4 日10時37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部分│ │ │ │日某時許 │市○○區○○街000 號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3│王振昌│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2 日某時許,前往國泰世華商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部分│ │ │ │日12時許 │銀行,臨櫃匯款4,000 元元至沈雲鴻之華南│ │ │ │ │ │銀行帳戶內。 │ │ ├─┼───┼──────┼───────────────────┼───────────┤ │24│蔡明芳│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0時55分許,前往新北市板│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部分│ │ │ │日某時許 │橋區之陽信商業銀行,臨櫃匯款2,000 元至│ │ │ │ │ │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5│呂尚恩│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0時51分許,委託其配偶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部分│ │ │ │日某時許 │素慧之永豐銀行帳號帳戶,以網路轉帳 │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6│李春明│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某時許,前往華南銀行華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部分│ │ │ │日某時許 │分行,臨櫃存入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 │ │ │ │ │行帳戶內。 │ │ ├─┼───┼──────┼───────────────────┼───────────┤ │27│陳志勇│103 年10月4 │103 年10月4 日11時12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部分│ │ │ │日某時許 │市○○區○○里000號之1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28│林永豐│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1時5 分許,前往新北市板│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部分│ │ │ │日上午10時許│橋區農會,臨櫃轉帳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29│王建發│103 年10月2 │103 年10月2 日12時20分許,前往中國信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部分│ │ │ │日某時許 │商業銀行,臨櫃轉帳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30│闕劉麗│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2時20分許,前往新北市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部分│ │ │瓊 │日某時許 │止區農會,臨櫃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31│林明賢│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1時11分許,前往玉山銀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部分│ │ │ │日某時許 │,臨櫃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南銀行帳│ │ │ │ │ │戶內。 │ │ ├─┼───┼──────┼───────────────────┼───────────┤ │32│陳榮同│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2時11分許,前往三信商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部分│ │ │ │日11時許 │新莊分行銀行,臨櫃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 │ │ │ │ │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 │ │ │103年10月30 │103 年10月30日某時許,前往新北市新莊農│ │ │ │ │日12時許 │會瓊林分行,臨櫃匯款3,000 元至沈雲鴻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33│李雲龍│103 年10月6 │103 年10月6 日11時27分許,前往第一銀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部分│ │ │ │日某時許 │長泰分行,臨櫃匯款2,000 元至沈雲鴻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內。 │ │ └─┴───┴──────┴───────────────────┴───────────┘ 附表二(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遭恐嚇而匯款之相關證據)┌────┬───────────────────────────┬──────────────────┐ │附表一所│證據名稱 │卷宗出處及頁數 │ │示編號 │ │ │ ├────┼───────────────────────────┼──────────────────┤ │1 │證人即被害人詹欽發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48頁 │ │ ├───────────────────────────┼──────────────────┤ │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49頁 │ ├────┼───────────────────────────┼──────────────────┤ │2 │證人即被害人詹元田於警詢之指述 │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50頁、104 偵字第│ │ │ │20419 號卷第32頁 │ │ ├───────────────────────────┼──────────────────┤ │ │詹元田之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 │ ├────┼───────────────────────────┼──────────────────┤ │3 │證人即被害人顏世僑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4頁 │ │ ├───────────────────────────┼──────────────────┤ │ │顏世僑之開戶資料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 ├────┼───────────────────────────┼──────────────────┤ │4 │證人即被害人林伯興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7頁 │ │ ├───────────────────────────┼──────────────────┤ │ │鑫采邑國際有限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8頁 │ ├────┼───────────────────────────┼──────────────────┤ │5 │證人即被害人張佰峰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59頁 │ │ ├───────────────────────────┼──────────────────┤ │ │匯款申請單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0頁 │ ├────┼───────────────────────────┼──────────────────┤ │6 │證人即被害人林清萬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1頁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2頁 │ ├────┼───────────────────────────┼──────────────────┤ │7 │證人即被害人鄭國勳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 │ ├───────────────────────────┼──────────────────┤ │ │永豐銀行之匯款申請單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5頁 │ ├────┼───────────────────────────┼──────────────────┤ │8 │證人即被害人吳宗智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6頁 │ │ ├───────────────────────────┼──────────────────┤ │ │吳宗智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 份│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 │ ├────┼───────────────────────────┼──────────────────┤ │9 │證人即被害人葉國棟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73頁 │ │ ├───────────────────────────┼──────────────────┤ │ │泰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74頁 │ ├────┼───────────────────────────┼──────────────────┤ │10 │證人即被害人紀國泰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78頁 │ │ ├───────────────────────────┼──────────────────┤ │ │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79頁 │ ├────┼───────────────────────────┼──────────────────┤ │11 │證人即被害人林景仁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82頁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83頁 │ ├────┼───────────────────────────┼──────────────────┤ │12 │證人即被害人張督宮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84頁 │ │ ├───────────────────────────┼──────────────────┤ │ │王啟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85頁至第86頁 │ │ │料1 份 │ │ ├────┼───────────────────────────┼──────────────────┤ │13 │證人即被害人楊竣堯於警詢之指述 │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頁第87頁、104 偵│ │ │ │字第20419 號卷第33頁 │ │ ├───────────────────────────┼──────────────────┤ │ │五股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88頁 │ ├────┼───────────────────────────┼──────────────────┤ │14 │證人即被害人蕭永仁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91頁 │ │ ├───────────────────────────┼──────────────────┤ │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92頁 │ ├────┼───────────────────────────┼──────────────────┤ │15 │證人即被害人黃少樺於警詢之指述 │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93頁、104 偵字第│ │ │ │20419 號卷第23頁 │ │ ├───────────────────────────┼──────────────────┤ │ │黃少樺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 │ │ │客戶基本資料1 份 │ │ ├────┼───────────────────────────┼──────────────────┤ │16 │證人即被害人沈明居於警詢之指述 │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 │ │ │ │104 偵字第20419 號卷第25頁 │ │ ├───────────────────────────┼──────────────────┤ │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2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99頁 │ ├────┼───────────────────────────┼──────────────────┤ │17 │證人即被害人蔡憲章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00頁 │ │ ├───────────────────────────┼──────────────────┤ │ │蔡宛蒨之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 ├────┼───────────────────────────┼──────────────────┤ │18 │證人即被害人葉議聰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04頁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05頁 │ ├────┼───────────────────────────┼──────────────────┤ │19 │證人即被害人楊炳道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07頁 │ │ ├───────────────────────────┼──────────────────┤ │ │楊炳道之陽信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 │104 偵字第7608號卷第108 頁至第110 頁│ ├────┼───────────────────────────┼──────────────────┤ │20 │證人即被害人黃燦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11頁、104 偵字第│ │ │ │20419 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 │ ├───────────────────────────┼──────────────────┤ │ │張淑宜之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樹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104 偵字第20419 號卷第57頁、第58頁 │ │ │各1 紙 │ │ ├────┼───────────────────────────┼──────────────────┤ │21 │證人即被害人許志文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12頁 │ │ ├───────────────────────────┼──────────────────┤ │ │許志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 ├────┼───────────────────────────┼──────────────────┤ │22 │證人即被害人陳淑芳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15頁 │ │ ├───────────────────────────┼──────────────────┤ │ │陳淑芳之華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16頁至第118頁 │ ├────┼───────────────────────────┼──────────────────┤ │23 │證人即被害人王振昌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1頁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2頁 │ ├────┼───────────────────────────┼──────────────────┤ │24 │證人即被害人蔡明芳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3頁 │ │ ├───────────────────────────┼──────────────────┤ │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4頁 │ ├────┼───────────────────────────┼──────────────────┤ │25 │證人即被害人呂尚恩之妻王素慧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6頁 │ │ ├───────────────────────────┼──────────────────┤ │ │王素慧之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28頁至第128頁之1│ ├────┼───────────────────────────┼──────────────────┤ │26 │證人即被害人李春明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0頁 │ │ ├───────────────────────────┼──────────────────┤ │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1頁 │ ├────┼───────────────────────────┼──────────────────┤ │27 │證人即被害人陳志勇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2頁 │ │ ├───────────────────────────┼──────────────────┤ │ │陳志勇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 ├────┼───────────────────────────┼──────────────────┤ │28 │證人即被害人林永豐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6頁 │ │ ├───────────────────────────┼──────────────────┤ │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7頁 │ ├────┼───────────────────────────┼──────────────────┤ │29 │證人即被害人王建發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39頁 │ │ ├───────────────────────────┼──────────────────┤ │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40頁 │ ├────┼───────────────────────────┼──────────────────┤ │30 │證人即被害人闕劉麗瓊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45頁 │ │ ├───────────────────────────┼──────────────────┤ │ │汐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46頁 │ ├────┼───────────────────────────┼──────────────────┤ │31 │證人即被害人林明賢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48頁、104 偵字第│ │ │ │20419 號卷第24頁 │ │ ├───────────────────────────┼──────────────────┤ │ │玉山銀行匯款單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49頁 │ ├────┼───────────────────────────┼──────────────────┤ │32 │證人即被害人陳榮同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50頁、第154頁 │ │ ├───────────────────────────┼──────────────────┤ │ │三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51頁 │ ├────┼───────────────────────────┼──────────────────┤ │33 │證人即被害人李雲龍於警詢之指述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52頁 │ │ ├───────────────────────────┼──────────────────┤ │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 │104偵字第7608號卷第153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