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79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 年度審簡字第793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卿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並以詐術或其他方法為手段,而達於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要件,其犯罪行為即屬既遂。故二家關聯廠商以共同規劃之方式形成廠商間沒有實質競爭之情形,而以此非法方法意圖實現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進而順利得標,該犯罪行為即屬既遂(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7 月8 日103 年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核被告甲○○ 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容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甲○○所為,實際上已導致本件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本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被告並於103 年4 月24日依檢察官之處分命令支付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金,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家庭經濟小康,目前為家庭主婦,且尚有1 名未成年子女需其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6 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一 │如起訴書附表編│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號(一)所示之│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犯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 │如起訴書附表編│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號(二)所示之│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犯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三 │如起訴書附表編│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號(三)所示之│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犯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四 │如起訴書附表編│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號(四)所示之│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犯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如起訴書附表編│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號(五)所示之│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犯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84號被 告 甲○○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誠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誠揚公司)及立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解散不另追訴,下稱立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監視器、廣播設施之設置及維護工程等業務;鄭文山(前經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偉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偉軟公司)及偉盛科技有限公司(罰金刑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不另行追訴,下稱偉盛公司)經營監視系統之買賣、安裝及維修工程等業務。偉軟公司、偉盛公司係為誠揚公司、立楷公司之下包商,負責提供誠揚公司、立楷公司所需之監視器材設備,雙方有業務上之合作關係,亦均係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及負責人。甲○○於95年9 月至101年4月間,欲承攬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公所,以下稱蘆洲市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案,竟與鄭文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除以誠揚公司、立楷公司名義投標外,另由鄭文山將具合格參標資格廠商之偉盛公司、偉軟公司之相關證件及公司大小章交由甲○○自行填寫投標金額,或藉由鴻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育德(另為不起訴處分)委託其投標之機會及自行以偉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時,即由甲○○與鄭文山協議,由鄭文山將投標金額提高,俾利甲○○所負責之誠揚公司或立楷公司順利得標,以此方式造成形式上有3家公司 以上之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使招標機關陷於錯誤,相信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存在,足使招標機關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於調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 2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95年9 │附表編號㈠至㈤之犯罪事實│ │ │月29日開標/議價/決標/ │ │ │ │流標/廢標紀錄 │ │ │ ├───────────┤ │ │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95年10│ │ │ │月19日開標/議價/決標/ │ │ │ │流標/廢標紀錄 │ │ │ ├───────────┤ │ │ │臺北縣蘆洲市公所95年10│ │ │ │月24日開標/議價/決標/ │ │ │ │流標/廢標紀錄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100年8│ │ │ │月5日開標/議價/決標/流│ │ │ │標/廢標紀錄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101年5│ │ │ │月11日開標/議價/決標/ │ │ │ │流標/廢標紀錄 │ │ ├──┼───────────┼────────────┤ │ │立楷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㈢│全部犯罪事實。 │ │ │、偉盛公司投標附表編號│ │ │ │㈡採購案標單資料 │ │ │ ├───────────┤ │ │ │立楷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㈡│ │ │ │、偉盛公司投標附表編號│ │ │ │㈢採購案標單資料 │ │ │ ├───────────┤ │ │ │誠揚公司、偉盛公司投標│ │ │ │附表編號㈠採購案標單資│ │ │ │料 │ │ │ ├───────────┤ │ │ │鴻海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㈣│ │ │ │採購案之退還押標金申請│ │ │ │書資料 │ │ │ ├───────────┤ │ │ │偉軟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㈤│ │ │ │採購案之退還押標金申請│ │ │ │書資料 │ │ │ ├───────────┤ │ │ │誠揚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㈢│ │ │ │、㈣、㈤採購案之退還押│ │ │ │標金申請書資料 │ │ │ ├───────────┤ │ │ │立楷公司投標附表編號㈢│ │ │ │、㈣、㈤採購案之退還押│ │ │ │標金申請書資料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本行支票(│ │ │ │票號:BL0000000、 │ │ │ │BL0000000、BL0000000、│ │ │ │BL0000000、BL0000000、│ │ │ │BL0000000、BL0000000、│ │ │ │BL0000000申請書影本 │ │ └──┴───────────┴────────────┘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第14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亦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878 號、97年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同旨參照)。準此以言,被告為誠揚公司、立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誠揚公司、立楷公司均具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與上開判決意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 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不符。又同案被告鄭文山將偉盛公司、偉軟公司之公司相關文件及大小章交由被告作為如附表所示招標案之陪標廠商,而製造該招標案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 使該招標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另被告要求同案被告鄭文山提高投標底價,俾使被告得以順利標得標案,亦同樣不為價格競爭,使該招標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核被告所為如附表項次㈠㈡㈢㈤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既遂罪,另如附表項次㈣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項次所示㈠㈡㈢㈣㈤所示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檢 察 官 乙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誠揚公司、立楷公司借用偉盛公司、偉軟公司證件參與投標之採購案件一覽表 │ ├─┬────┬───┬──────┬────┬────┬───┬──────┤ │項│採購案招│採購案│採購物品名稱│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參與投標廠商│ │次│標機關 │公告日│ │ │(新臺幣│期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㈠│臺北縣蘆│95年9 │「蘆洲市中華│立楷公司│12萬3000│95年9 │立楷公司 │ │ │洲市公所│月18日│里等二里設置│ │元 │月29日│誠揚公司 │ │ │ │ │緊急照明燈及│ │ │ │偉盛公司 │ │ │ │ │增設紅外線感│ │ │ │ │ │ │ │ │應燈工程」採│ │ │ │ │ │ │ │ │購案 │ │ │ │ │ ├─┼────┼───┼──────┼────┼────┼───┼──────┤ │㈡│臺北縣蘆│95年9 │「蘆洲市新舊│立楷公司│80萬元 │95年10│立楷公司 │ │ │洲市公所│月29日│里長十里監視│ │ │月19日│誠揚公司 │ │ │ │ │器及廣播系統│ │ │ │偉盛公司 │ │ │ │ │遷移工程」採│ │ │ │易聲企業有限│ │ │ │ │購案 │ │ │ │公司 │ │ │ │ │ │ │ │ │ │ ├─┼────┼───┼──────┼────┼────┼───┼──────┤ │㈢│臺北縣蘆│95年10│「蘆洲市長安│立楷公司│58萬元 │95年10│立楷公司 │ │ │洲市公所│月14日│等六里增設監│ │ │月24日│誠揚公司 │ │ │ │ │視系統設備及│ │ │ │偉盛公司 │ │ │ │ │維修工程」採│ │ │ │ │ │ │ │ │購案 │ │ │ │ │ ├─┼────┼───┼──────┼────┼────┼───┼──────┤ │㈣│新北市蘆│100 年│「蘆洲區100 │誠揚公司│590萬元 │100 年│立楷公司 │ │ │洲區公所│7 月22│年度各里辦公│ │ │8 月5 │誠揚公司 │ │ │ │日 │處監視器及廣│ │ │日 │鴻海數位科技│ │ │ │ │播系統維修新│ │ │ │有限公司 │ │ │ │ │設工程」採購│ │ │ │和頌電訊工程│ │ │ │ │案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堡誠電訊工程│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崴視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 │ ├─┼────┼───┼──────┼────┼────┼───┼──────┤ │㈤│新北市蘆│101 年│「新北市蘆洲│誠揚公司│411萬元 │101 年│立楷公司 │ │ │洲區公所│4 月27│區101 年度里│ │ │5 月11│誠揚公司 │ │ │ │日 │辦公處監視廣│ │ │日 │偉軟科技 │ │ │ │ │播系統及感應│ │ │ │ │ │ │ │ │燈維護新設工│ │ │ │ │ │ │ │ │程(開口合約│ │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