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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文裕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則於105年7月25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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