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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宗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288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宗毅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陳宗毅於民國103 年10月19日10時20分許至同日19時30分許間某時許,至韓君平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見韓君平上址住宅大門未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啟門入內,即徒手竊取韓君平所有之玉珮2 枚、價值約新臺幣1 萬元之外幣、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等物,得手後旋逃逸離去。嗣經警據報到場採集遺留指紋,送鑑後認現場遺留指紋與陳宗毅檔存指紋相符,而悉上情。

二、案經韓君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程序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偵緝字第2884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卷第74頁、第76頁至第7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韓君平於警詢中指證之失竊情節大致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300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14頁至第15頁),復有現場照片5 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 張、韓君平臉書帳號遭他人嘗試登入的擷取畫面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韓君平住宅遭竊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暨所附現場照片43張、刑案現場圖1 紙、勘察採證同意書1 紙、證物清單1 紙、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1月2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3頁、第16頁至第19頁、第58頁至第67頁反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值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又其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侵入住宅竊盜之罪質中,自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

㈡刑之加重: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64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前揭①至③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2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是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可議;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有相類罪質竊盜、贓物犯罪紀錄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竊財物價值,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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