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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452號、98年度偵字第8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他人,戕害他人身心,兼衡其轉讓轉讓之數量、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香煙1 支,乃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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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452號
                                                第8736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中和市○○路574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簡字
    第35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1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K 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無償轉讓第三級
    毒品K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2月間,先以1公克K他命新臺
    幣(下同)4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
    」之成年男子購買K 他命共14包後,於同年月12日某時許,
    在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36巷6弄11號5樓加蓋屋住處,將
    重量不詳之K他命加入香菸後,無償轉讓含有K 他命之香菸1
    支予楊紫帆。嗣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
    獲,並扣得上開含K他命香菸1支。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送及本署簽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96年3 月20日在本署偵訊時之供
    述,(二)證人楊紫帆於本署偵訊時之證述,(三)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
    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
    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
    之含K他命香菸1支,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旭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98年度偵字第845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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