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文 選任辯護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6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慶文前為強生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生公司)之員工,離職後從事相同領域運動、健身相關產品及維修服務,並創設寶生休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寶生公司),且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稱奇摩拍賣)申請取得拍賣帳號Z0000000000 ,以經營寶生公司網路業務,竟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上開帳號之奇摩拍賣個人賣場「關於我」分頁內,撰寫刊登並多次增刪修改如附表所示描述虛構且不利強生公司之情節,使不特定網友皆得輕易瀏覽而共同見聞,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強生公司名譽之事。因認被告陳慶文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強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附表: ┌──┬────┬───────────────────────┬──┐ │編號│時間 │誹謗內容 │誹謗│ │ │ │ │方式│ ├──┼────┼───────────────────────┼──┤ │ ㈠ │102 年10│1.強生在農地蓋工廠/別在欺騙消費者/明明被縣府拆│圖片│ │ │月22日至│ 除 │加註│ │ │103 年7 │2.惡劣卑鄙行徑/放任垃圾經理惡搞/還說是員工行為│文字│ │ │月30日間│ │ │ │ │之某日 │ │ │ ├──┼────┼───────────────────────┼──┤ │ ㈡ │102 年10│1.本司更換零件及商品均為全新品且現場拆封組裝(│文字│ │ │月22日至│ 信用實在及售後服務)可開發票皆享有一年保固(│ │ │ │103 年7 │ 須由本司更換)不像強生將維修過零件當新品販售│ │ │ │月30日間│ (被發現還一直造謠我司說我是我司所為) │ │ │ │之某日 │2.強生目前興建營運總部及工廠為農地目前興建好7 │ │ │ │ │ 層樓已被桃園縣政府強制移為平地 │ │ │ │ │6.強生價格故意爆高及產品虛報規格作假這就是為何│ │ │ │ │ 取消共同契約原因(國防部都知道) │ │ │ │ │14.強生派遣員工並破壞我司已維修完成跑步機並撕 │ │ │ │ │ 掉我司服務電話並取走已更換零件並嫁禍我司 │ │ │ ├────┼───────────────────────┤ │ │ │103 年7 │17.強生員工經銷業務沈風傑、王子銘及維修人員對 │ │ │ │月30日至│ 我方毀謗、誣告、惡意攻擊、教唆、毀謗、偷竊 │ │ │ │8 月18日│ 、栽贓嫁禍、公然污辱、妨害商譽、散布謠、妨 │ │ │ │間之某日│ 害信用罪妨害名譽及恐嚇我方客戶及破壞我財物 │ │ │ │ │ 極拿取社區剛更換零件造成我方損失 │ │ ├──┼────┼───────────────────────┼──┤ │ ㈢ │102 年10│近查強生放任不肖員工對我方毀謗、誣告、惡意攻擊│文字│ │ │月22日至│、教唆、毀謗、偷竊、栽贓嫁禍、公然侮辱、妨害商│ │ │ │103 年7 │譽、散佈謠言、妨害信用罪妨害名譽及恐嚇我方客戶│ │ │ │月30日間│及破壞我方財物 │ │ │ │之某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