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27號
財產所有人 多寧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志仁
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27號被告邱志仁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多寧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邱志仁涉犯詐欺案件,而被告為第三人多寧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販賣非日本原廠濾心與告訴人林慶昌等人,為第三人多寧實業有限公司詐得新台幣570 萬元,並聲請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是本院認第三人多寧實業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27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下午2 點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判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到庭陳述意見;又經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