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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信旗潘曉玫陳威帆

原告
萊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路師
被告
黎文忠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智易字第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販售碧華公司製造之冰溫兩用敷袋商品,該商品紙卡卻標示製造商為原告公司,被告因而涉犯刑法第253條、第254 條之販賣仿造商號之貨物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次按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部分,被告係因虛偽標記商品之品質(即GMP 標章)而構成犯罪,然原告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亦未因被告行為而受有直接損害,自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