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萊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子
- 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路師
- 被告
- 黎文忠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智易字第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販售碧華公司製造之冰溫兩用敷袋商品,該商品紙卡卻標示製造商為原告公司,被告因而涉犯刑法第253條、第254 條之販賣仿造商號之貨物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次按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部分,被告係因虛偽標記商品之品質(即GMP 標章)而構成犯罪,然原告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亦未因被告行為而受有直接損害,自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