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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元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1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元壽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元壽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而竊取他人機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頁調查筆錄、第19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1818號
    被      告  李元壽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鹿草鄉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另案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台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元壽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
    第2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
    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知悔改,於104年8月8日晚間9時許,
    騎乘腳踏車(所涉竊取腳踏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附近訪友,見李欣芸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未拔鑰匙,停放在新北市○○區○○路
    00巷00號附近,即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上開鑰匙啟動油
    門竊取上開機車離去,嗣李欣芸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元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李欣芸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畫面
    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