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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2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詠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詠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及扣案之玻璃管貳個(內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詠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毒偵字第268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未完成戒癮治療,撤銷緩起訴處分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2月15日凌晨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旅社」608號房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玻璃管2個(內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呂詠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E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管2個(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

㈣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核被告呂詠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惟未完成戒癮治療而撤銷緩起訴處分,經法院處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及第53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管2個(業經使用、內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有被告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分局現場勘查照片編號6等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30、45頁),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就吸食器1組諭知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玻璃管2個諭知沒收銷燬。另本件扣案之疑似搖頭丸2包,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PMA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認為未有毒品反應,容有誤會,而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且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8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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