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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光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光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一、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甫於民國102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2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8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倒數第2行「尿液檢體送驗後」應補充為「尿液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證據欄(二)第2行「被移送者」應更正為「被移送人」、第3行「醫要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毒偵字第8639號被 告 林光煜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光煜(所涉販賣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甫於民國 102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1月10日 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2樓居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 20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相關扣案物,均另於販賣毒品案中處理)。再經依法採集林光煜尿液檢體送驗後,因而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光煜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要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持有扣案之吸食器及分裝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7項之罪嫌。惟查,扣案之吸食器及分裝勺從外觀上均可認係日常生活習見之物,有卷附扣案物照片足憑,核與該條項所稱「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之處罰要件有間。自難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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