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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1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7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ONG THI THEP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ONG THI THEP 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TONG THI THEP 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遭遣返之際跳機脫逃,滯留境內多年,有害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竟又於水果攤行竊,顯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所竊取財物業已追回發還被害人、所生危害、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脫逃犯行,然否認行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975號
    被      告  TONG THI THEP
                        女  48歲(民國56【西元1967】年6
                                  月21日)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巷00號
                        (現已遣返出境)
                        護照號碼:M0000000M
                        居留證號:AD00000000號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脫逃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ONG THI THEP係越南籍人士,於民國93年10月24日合法入
    境臺灣,簽證期限至96年11月23日,惟於96年間無故逃離桃
    園縣觀音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
    留地;嗣警於96年10月16日某時許,查獲逾期居留而暫時收
    容,為受拘禁、逮捕之人,詎其竟於96年11月23日某時許,
    預備搭乘C1683號班機遣送出境時,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
    利用遣返人員未注意之機會,未登機而脫逃。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5年1月30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號之「水果大王」水果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賴志銘管領之金星蘋果5顆(共價值約新臺幣500元),竊
    得後離去,嗣經賴志銘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現查獲上
    情。
二、案經賴志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TONG THI THEP否認犯行,然被告上開犯行,業經
    證人即告訴人賴志銘指訴明確,並有TONG THI THEP個別查
    詢及列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獲外來人口在臺
    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樹林分局執行搜索、扣押在場人清冊、贓物認領保管單
    、犯罪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畫面共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嫌及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謝祐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1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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