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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0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9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緝字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之記載補充為「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乙○○與少年梁○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僅因細故即夥同共犯毀損告訴人甲○○店內之物品(損失價值約為新臺幣3萬8000元),實應譴責,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7 頁調查筆錄、第16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坦承犯行、迄今皆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929號
    被      告  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
    第2912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上易字第10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4年7月13日執
    行有期徒刑完畢。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
    ,於104年12月20日18時25分,夥同少年梁○凱(87年8月生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另行處理)前往甲○○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所經營之小吃店內,以球棒砸毀現場
    之店內安全門玻璃、冰箱及檯子等物,致令上開物品不堪使
    用。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告訴人甲○○之警
    詢筆錄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三)遭砸毀後之現
    場照片1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前曾
    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與少年梁○凱共同實施本
    件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  懿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0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