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黎錦福
- 被告游麗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1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麗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麗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至第8行「於104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應刪除;同欄第11行「104年聲4263號」,應予更正 為「104年聲2463號」倒數第1、2行「採集尿液送驗後,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宜予補述為「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並經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悉上情」;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 宜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案件,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施用毒品乃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性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037號被 告 游麗美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游麗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㈠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76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3 年1 月21日至104 年7 月20日,於該緩起訴期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簡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7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經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簡字第7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嗣㈠案件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簡字第2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各案件罪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聲字第426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5 年1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 月26日8 至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1 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1 月27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麗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2 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檢 察 官 陳亭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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