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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4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應補充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1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毒抗字第2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建榮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且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22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750號
    被      告  陳建榮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504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建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
    戒後,甫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未戒除毒癮
    ,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105年4月1日2
    時許,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5樓第504室居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 14時50
    分許依法搜索林家陞上址居所時,一併查獲與林家陞同居之
    陳建榮(相關扣案物,均另於林家陞所涉販賣毒品案件中處
    理)。再經依法採集陳建榮尿液檢體送驗後,因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陳建榮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要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9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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