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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004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月華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2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月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月華為於本案行為時,為東嘉公司之會計,即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前開犯行,與黃台嘉、簡茂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本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密接,手法相同,所侵害者復為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而為,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因此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百餘萬元,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造成之損害不輕,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地位,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231號
    被      告  陳月華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9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月華職稱為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3 樓之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東嘉公司)之會計,負責東嘉公司之財務處理、發票填
    製,黃台嘉(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則
    為東嘉公司之執行長,負責東嘉公司之接單、生產、銷售等
    外部業務,2 人均為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月華另請簡茂
    雄(所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另經判決確定)擔任東嘉公司登
    記名義負責人,渠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東嘉公司於民國95年1 月至96年
    10月止,與附表編號1 至38所示之萬勝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萬勝公司)等38家公司間,實際並無交易,竟虛偽填製以萬
    勝公司等38家為買受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按各該詳
    細之公司名稱、銷售額、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38
    所示)合計123 紙(按銷售額合計〈新臺幣〉43,212,187元
    ),再經如附表編號1 至38所示之萬勝公司等38家以上開不
    實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萬勝公司等38家逃漏如附表編號1
    至38 所 示之營業稅額合計2,160,615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月華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擔任東嘉公司會計,負責│
│    │述                    │  公司財務之事實。          │
│    │                      │2.簡茂雄係為被告尋找至東嘉公│
│    │                      │  司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事實。  │
├──┼───────────┼──────────────┤
│ 2  │證人簡茂雄之證述      │被告明知證人簡茂雄僅為遊覽車│
│    │                      │司機,無資力亦無能力經營東嘉│
│    │                      │公司,仍找尋證人簡茂雄擔任人│
│    │                      │頭負責人。                  │
├──┼───────────┼──────────────┤
│ 3  │證人即東嘉公司生產線廠│1.薪水是由東嘉公司會計即被告│
│    │務詹瑞生及審理中之證述│  所發放之事實。            │
│    │                      │2.被告所印製之名片頭銜為東嘉│
│    │                      │  公司會計執行長之事實。    │
│    │                      │3.證人負責東嘉公司生產線,證│
│    │                      │  人接單後會告知被告及東嘉公│
│    │                      │  司執行長黃台嘉,之後再將採│
│    │                      │  購金額及廠商報價告知被告,│
│    │                      │  由被告作帳之事實。        │
├──┼───────────┼──────────────┤
│ 4  │證人即東嘉公司業務張志│被告負責東嘉公司財務,並負責│
│    │銘於審理中之證述      │處理買貨貨款之事實。        │
├──┼───────────┼──────────────┤
│ 5  │證人翁世英於審理中之證│證人前往東嘉公司交易時,是由│
│    │述                    │被告負責接洽及匯款之事實。  │
│    │                      │                            │
├──┼───────────┼──────────────┤
│ 6  │證人黃台嘉於審理中之證│1.被告為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述                    │  事實。                    │
│    │                      │2.被告負責保管東嘉公司支票、│
│    │                      │  印章及銀行存摺之事實。    │
├──┼───────────┼──────────────┤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部犯罪事實。              │
│    │稽查報告,有關進項、銷│                            │
│    │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                            │
│    │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
│    │查核名冊、清單及營業稅│                            │
│    │申報資料影本等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
    告就前開犯行,與黃台嘉、簡茂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
    計123 紙、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犯罪時間各均密接,手法亦
    屬相同,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
    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均各應僅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附表: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號│                  │張數│  單位:元  │單位:元  │
├─┼─────────┼──┼──────┼─────┤
│1 │萬勝貿易有限公司  │ 12 │   5,348,600│   267,430│
├─┼─────────┼──┼──────┼─────┤
│2 │元健科技企業社    │  1 │     250,000│    12,500│
├─┼─────────┼──┼──────┼─────┤
│3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  1 │       5,142│       258│
│  │有限公司          │    │            │          │
├─┼─────────┼──┼──────┼─────┤
│4 │祥暉科技有限公司  │  1 │       9,600│       480│
├─┼─────────┼──┼──────┼─────┤
│5 │源智國際有限公司  │  2 │   1,260,000│    63,000│
├─┼─────────┼──┼──────┼─────┤
│6 │網羅資訊有限公司  │  1 │     460,000│    23,000│
├─┼─────────┼──┼──────┼─────┤
│7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1 │       1,600│        80│
├─┼─────────┼──┼──────┼─────┤
│8 │神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5 │   1,871,000│    93,550│
│  │限公司            │    │            │          │
├─┼─────────┼──┼──────┼─────┤
│9 │菲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1 │       4,000│       200│
├─┼─────────┼──┼──────┼─────┤
│10│雅渥國際有限公司  │  3 │     500,000│    25,000│
├─┼─────────┼──┼──────┼─────┤
│11│廣隆工程行        │  3 │     685,714│    34,286│
├─┼─────────┼──┼──────┼─────┤
│12│松恩國際貿易有限公│ 10 │   5,296,600│   264,830│
│  │司                │    │            │          │
├─┼─────────┼──┼──────┼─────┤
│13│偉立資訊有限公司  │  3 │   2,600,000│   130,000│
├─┼─────────┼──┼──────┼─────┤
│14│集新興業股份有限公│  6 │   2,749,000│   137,450│
│  │司                │    │            │          │
├─┼─────────┼──┼──────┼─────┤
│15│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  8 │   4,612,550│   230,628│
│  │司                │    │            │          │
├─┼─────────┼──┼──────┼─────┤
│16│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  1 │      25,000│     1,250│
│  │司                │    │            │          │
├─┼─────────┼──┼──────┼─────┤
│17│瑞徽企業有限公司  │  1 │     102,000│     5,100│
├─┼─────────┼──┼──────┼─────┤
│18│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 10 │   5,797,480│   289,874│
│  │司                │    │            │          │
├─┼─────────┼──┼──────┼─────┤
│19│百納有限公司      │ 11 │   2,938,111│   146,907│
├─┼─────────┼──┼──────┼─────┤
│20│香和企業有限公司  │  1 │      13,200│       660│
├─┼─────────┼──┼──────┼─────┤
│21│  工有限公司      │  8 │   3,267,350│   163,368│
├─┼─────────┼──┼──────┼─────┤
│22│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  1 │      20,000│     1,000│
│  │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
│23│川富電機業有限公司│  1 │       7,120│       356│
├─┼─────────┼──┼──────┼─────┤
│24│致騰國際有限公司  │  2 │   1,139,400│    56,970│
├─┼─────────┼──┼──────┼─────┤
│25│新功機電行        │  3 │   1,015,540│    50,777│
├─┼─────────┼──┼──────┼─────┤
│26│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  1 │      17,143│       857│
│  │司                │    │            │          │
├─┼─────────┼──┼──────┼─────┤
│27│我家商店          │  1 │      20,952│     1,048│
├─┼─────────┼──┼──────┼─────┤
│28│亨輯電子科技有限公│  2 │   1,084,905│    54,245│
│  │司                │    │            │          │
├─┼─────────┼──┼──────┼─────┤
│29│立安螺絲有限公司  │  1 │     209,990│    10,500│
├─┼─────────┼──┼──────┼─────┤
│30│金品塑膠有限公司  │  1 │       6,650│       333│
├─┼─────────┼──┼──────┼─────┤
│31│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  1 │       1,500│        75│
│  │司                │    │            │          │
├─┼─────────┼──┼──────┼─────┤
│32│曜陽電子有限公司  │  6 │     158,147│     7,908│
├─┼─────────┼──┼──────┼─────┤
│33│發鉅有限公司      │  1 │     525,000│    26,250│
├─┼─────────┼──┼──────┼─────┤
│34│展豐資訊社        │  1 │         150│         8│
├─┼─────────┼──┼──────┼─────┤
│35│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2 │     510,000│    25,500│
├─┼─────────┼──┼──────┼─────┤
│36│勁盛科技有限公司  │  1 │     620,223│    31,011│
├─┼─────────┼──┼──────┼─────┤
│37│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  1 │       6,800│       3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38│柏嘉科技有限公司  │  5 │      71,720│     3,586│
├─┼─────────┼──┼──────┼─────┤
│  │合計              │123 │  43,212,187│2,160,6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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