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凱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大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顯係「大麻」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大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徐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