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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65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65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世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3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世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時政及情緒問題,即以鐵鎚將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警用機車車頭大燈損壞,顯然漠視法令及公權力,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物品之作用及重要性,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事後業已賠償警員維修費用新臺幣1,000元,與警員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見本院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因一時失控而為本件犯行,犯罪後已深知悔悟,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又被告為雙極疾患,案發時處於嚴重躁症期,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3362號
    被      告  傅世豪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世豪於民國105年11月5日1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市○○區
    鎮○街00號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前,因不滿時政,竟基於損
    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持鐵槌砸停放於上址前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機車之車頭大燈。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傅世豪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警員賴郁鈞
    之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維修收據各1紙及照片8張在
    卷可佐,足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
    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學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65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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