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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陳伯厚

  • 被告
    林天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0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天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執行完畢出監」後,應補充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8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林天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竟仍不知悔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977號被 告 林天寶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林天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4年2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18日為警查獲前3 日之某時,在其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居所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3月18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 板橋區四汴頭越堤道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天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A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等各1紙附卷可稽,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馬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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