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鈺鈴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 日105年度簡字第608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37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洪鈺鈴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交付於人,足供他人作為不法詐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將其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八德分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其所經營之「星語嬰童生活小舖」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許建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收受,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洪鈺鈴之上開2個帳戶內, 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張智詠等7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智詠、黃緯中、林佳娥、鄭勝柔、黃依姍、黎依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洪鈺鈴固坦承將其向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辦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予「許建成」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其當時係要辦貸款,誤認與其聯絡之人係星展銀行之專員,始會依對方指示於104年12月4日先將上開2家銀行之金融 卡及密碼、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予對方指定之人做薪資轉帳之資料,嗣對方將上開2張金融卡寄還後,再依對方要求以 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予「許建成」以便辦理貸款,其於同月16日因使用郵局帳戶時,發現帳戶有異常之狀況,即於翌日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掛失金融卡,並傳送訊息詢問自稱星展銀行專員之人貸款進度為何,惟對方均未回覆亦未與其聯繫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要申辦貸款,誤認對方為星展銀行之專員,始會將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予對方,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4年12月4日,將其向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辦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送予「陳家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陳家民」於同月7日將上開2 張金融卡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還,被告又於同月11日以宅急便之方式,將上開2張金融卡寄送予「許建成」等情,業據被 告坦承不諱,並有收貨日期分別為104年12月4日、11日之「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2張、收貨日期為104年12月7日之 「宅急便黏貼聯」影本1張在卷可參。而告訴人張智詠、黃 緯中、林佳娥、鄭勝柔、黃依珊、黎依柔等6人及被害人郭 施霓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網路購物扣款方式或網路訂房取消程序有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能變更,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被告上開2個銀 行帳戶內之事實,亦據告訴人張智詠等6人、被害人郭施霓 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告訴人張智詠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巿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黃緯中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林佳娥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各1份;被害人郭施霓遭 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告訴人鄭勝柔遭詐騙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黃依珊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黎依柔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2紙,及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中國信託銀行105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8397號函暨檢附「星語嬰童生活小舖」該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相關資料及自104 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2月15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203044號函暨檢附「洪鈺鈴」該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自 10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均堪認屬實。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一般人依其日常經驗均可知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財力或所得證明等資料,於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俟上開貸款程序完成後再行撥款,貸款人毋庸交付金融卡予貸款之金融機構,且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經核准後,金融機構始會撥款,故申請人亦無需於申請貸款時,即交付貸款轉帳帳戶資料,更無交付向其他金融機關申辦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之必要。而被告亦自承其曾向玉山銀行辦理「卡友貸」之信用貸款,並未提供任何資料給銀行審核等語,足認被告對於向金融機辦理貸款之流程並非全然無經驗。又被告辯稱其提供上開2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 對方,係因對方要先幫其做假的薪資轉帳資料再拿該資料去辦貸款,且因對方撥打至其手機之號碼經其手機中所安裝之APP軟體「whoscall」自動辨識後顯示為「星展銀行」,始 會相信對方所言係屬真實云云,然一般銀行是否核准信用貸款之申請,重點在於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有不良債信記錄、有無穩定收入來源或提供擔保品等情,與金融帳戶內有無金錢出入並無必然關係,且製作虛假薪資轉帳資料用以貸款不但與一般正常之貸款程序不符,甚至已涉及向銀行詐貸之非法行為,顯非正常銀行人員會對客戶建議之作為,而以被告為成年人,已有社會歷練及工作經驗,且在本院審理中均能應答自如之情狀,其智識能力當與一般常人無異,對上開情形自應知之甚詳;況辦理貸款每每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詎被告與代辦貸款之人素無交情,且對該人之真實身分全然不知,不僅未與星展銀行聯繫進一步確認對方之真實身分,亦未循正常程序填寫貸款申請書並提供財力證明或擔保品,復在尚未完成貸款程序撥款前,即提供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重要金融物件,使不詳人士可自由存、提該2個帳戶內之款項,被告 對該等帳戶之使用全然失去控制權,而須自行承擔貸款金額被盜領或帳戶遭人不法利用之風險,顯與一般辦理貸款之流程及使用金融帳戶之慣例相違,是被告辯稱係誤認要辦理貸款始將上開帳戶資料交出云云,實難採信。另被告亦自承於交付上開2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前,業已將帳戶內之全部 款項提出,餘額均為0元,此核與一般幫助詐欺行為人於交 付帳戶前先將帳戶內款項盡量提領完畢,以減少日後無法取回所生損害之犯罪型態相符,益徵被告係抱持著縱該帳戶遭人不法使用,因帳戶內已無餘額,並無損失之心態,而於可預見之情況下,提供上開2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再者, 被告於104年12月17日14時13分許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時, 明知其係將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明人士使用,若其自認係遭到詐騙始交出金融卡之被害人,衡情自應據實向玉山銀行人員說明詳情以謀補救,惟其竟向該行人員表示:「金融卡遺失,欲申請掛失」,有該行106年1月6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227297號函暨檢附之金融卡掛失記錄1份在卷可參,更足認被告於交付上開2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時,顯已預見該2個帳戶將作為不法使用之用。 (三)一般人至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該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之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不熟識之人任意使用。又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利誘一般民眾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密碼等資料,渠等再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業經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亦極力宣導,期使民眾注意防範,況以現在金融機構開戶手續之簡便,需用者儘可自行申請,是苟有不熟識之人欲借用帳戶金融卡、密碼使用,以供資金流通,一般人本於生活經驗及知識,足以懷疑需用者,係基於隱瞞資金流向或行為人身份之不法目的,與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為犯罪工具有關。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不能隨意交予他人使用,其對於他人會持自己所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進行犯罪應有所預見,竟仍將自己所開立之帳戶供人使用,對於他人持用犯罪之事實,自不違背其本意,足見被告有幫助他人利用其帳戶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應無疑義,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提供上開2個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實 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1個提供帳戶之行為 ,同時提供2個金融帳戶,幫助他人犯7次詐欺取財罪,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原審以被告所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其將所有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被告所為實應譴責,兼衡告訴人等6人及被害人之受騙金額、被告智 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 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顏汝羽、朱玓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遭詐騙金額│匯入帳戶│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1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 3萬元│中國信託│ │ │張智詠 │15日16時15分許,佯裝係某│17時20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公司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撥│臺中市霧峰區吉│ │ │ │ │ │打電話向告訴人張智詠佯稱│峰東路62號統一│ │ │ │ │ │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有│便利商店之中國│ │ │ │ │ │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致│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告訴人張智詠陷於錯誤,而│員機 │ │ │ │ │ │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 │ │ │ │ │ │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2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104年12月15│2萬9,989元│玉山銀行│ │ │黃緯中 │15日17時許,佯裝係雅虎奇│ 日18時24分許│ │帳戶 │ │ │ │摩拍賣網站及上海商業儲蓄│ ,在不詳地點│ │ │ │ │ │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之上海商業儲│ │ │ │ │ │向告訴人黃緯中佯稱其網路│ 蓄銀行自動櫃│ │ │ │ │ │購物分期付款設定有誤,應│ 員機 │ │ │ │ │ │予重新設定等語,致告訴人├───────┼─────┼────┤ │ │ │黃緯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2)104年12月15│2萬9,989元│玉山銀行│ │ │ │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開玉山│ 日18時27分許│ │帳戶 │ │ │ │銀行帳戶 │ ,在不詳地點│ │ │ │ │ │ │ 之上海商業儲│ │ │ │ │ │ │ 蓄銀行自動櫃│ │ │ │ │ │ │ 員機 │ │ │ ├──┼────┼────────────┼───────┼─────┼────┤ │ 3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7,987元│中國信託│ │ │林佳娥 │15日17時3分許,佯裝係某 │17時22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飯店職員及第一商業銀行行│不詳地點使用網│ │ │ │ │ │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佳│路銀行 │ │ │ │ │ │娥佯稱其網路訂房之取消預│ │ │ │ │ │ │訂程序有誤,應予重新設定│ │ │ │ │ │ │等語,致告訴人林佳娥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4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9,989元│中國信託│ │ │郭施霓 │15日17時21分許,佯裝係 │17時55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SHOPPING99拍賣網站及合作│臺南市東區長榮│ │ │ │ │ │金庫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路1段1號對面之│ │ │ │ │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郭施霓佯│統一便利商店內│ │ │ │ │ │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有誤,如欲取消交易應予重│自動櫃員機 │ │ │ │ │ │新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郭施│ │ │ │ │ │ │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至被告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5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9,982元│中國信託│ │ │鄭勝柔 │15日17時30分許,佯裝係某│18時8分許,在 │ │銀行帳戶│ │ │ │購物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臺南市健康路3 │ │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鄭勝柔│段242號統一便 │ │ │ │ │ │佯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利商店之中國信│ │ │ │ │ │定有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託銀行自動櫃員│ │ │ │ │ │,致告訴人鄭勝柔陷於錯誤│機 │ │ │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 │ │ │ │ │ │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6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2,123元│玉山銀行│ │ │黃依姍 │15日17時30分許,佯裝係某│18時21分許,在│ │帳戶 │ │ │ │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撥打│臺中市大里區中│ │ │ │ │ │電話向告訴人黃依珊佯稱其│興路1段292之9 │ │ │ │ │ │網路購物有誤應予取消等語│號郵局之自動櫃│ │ │ │ │ │,致告訴人黃依珊陷於錯誤│員機 │ │ │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 │ │ │ │ │ │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7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104年12月15│ 2,989元│玉山銀行│ │ │黎依柔 │15日18時許,佯裝係小P團 │ 日18時17分許│ │帳戶 │ │ │ │購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 ,在高雄市旗│ │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黎依柔佯│ 山區延平一路│ │ │ │ │ │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 690號郵局之 │ │ │ │ │ │有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 自動櫃員機 │ │ │ │ │ │致告訴人黎依柔陷於錯誤,├───────┼─────┼────┤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2)104年12月15│2萬3,109元│玉山銀行│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日18時20分許│ │帳戶 │ │ │ │ │ ,在高雄市旗│ │ │ │ │ │ │ 山區延平一路│ │ │ │ │ │ │ 690號郵局之 │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