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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浚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浚龍因搶奪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浚龍因搶奪等8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罪名應分別為「搶奪」、「竊盜」,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罪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搶奪;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罪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應為「104 年4月15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04年5月26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04年10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19日,以上誤載部分均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8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