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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瀅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05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玖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瀅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1.98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分別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下午4 時許及同年7 月16日凌晨1 時5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路旁及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嗣於103 年7 月16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疏洪北路與凌雲路交岔路口處,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2.4500公克,淨重1.9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9898公克),被告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73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04 年2 月10日入所執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3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4 年11月12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03 年度毒聲字第732 號、104 年度毒聲字第233 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4 年3 月17日新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該署檢察官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05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23 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55頁、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偵查卷第4 頁至第5 頁)。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989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該中心103年8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5079號偵查卷第7 頁至第10頁、第45頁),是該扣案物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甚明,則聲請人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1.9898公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