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曾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曾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林曾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2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