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1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家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家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葉家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部分則逕予補充更正之),並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3號、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618 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家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犯 罪│偵 查│最 後│確 定│是否│備註 ││ │ │ │ │(自訴)│事 實 審│判 決│得易│ ││ │ │ │ │機 關├───┬───┬────┼───┬───┬──────┤科罰│ ││號│ │ │日 期│年度案號│法 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金 │ │├─┼───┼───┼────┼────┼───┼───┼────┼───┼───┼──────┼──┼────┤│1│毒品危│有期徒│104 年5 │士林地檢│士林地│104 年│104 年9 │士林地│104 年│104 年11月3 │ 是 │士林地檢││ │害防制│刑2 月│月11日凌│104 年度│方法院│度審簡│月30日 │方法院│度審簡│日 │ │105 年度││ │條例(│,如易│晨2 、3 │毒偵字第│ │字第 │ │ │字第 │ │ │執緝字第││ │施用第│科罰金│時許 │1057號 │ │1053號│ │ │1053號│ │ │179 號(││ │二級毒│,以新│ │ │ │ │ │ │ │ │ │已易科罰││ │品) │臺幣1 │ │ │ │ │ │ │ │ │ │金執行完││ │ │千元折│ │ │ │ │ │ │ │ │ │畢) ││ │ │算1 日│ │ │ │ │ │ │ │ │ │ │├─┼───┼───┼────┼────┼───┼───┼────┼───┼───┼──────┼──┼────┤│2│毒品危│有期徒│104 年9 │新北地檢│新北地│105 年│105 年4 │新北地│105 年│105 年6 月9 │ 是 │新北地檢││ │害防制│刑3 月│月21日下│105 年度│方法院│度審簡│月27日 │方法院│度審簡│日 │ │105 年度││ │條例(│,如易│午1 時30│毒偵緝字│ │字第 │ │ │字第 │ │ │執字第 ││ │施用第│科罰金│分許 │第234 號│ │618 號│ │ │618 號│ │ │10518 號││ │二級毒│,以新│ │ │ │ │ │ │ │ │ │ ││ │品)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