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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5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葉家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扣除包裝袋重量,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捌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包裝袋壹個(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包裝袋壹個、分裝匙壹支及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末段所載查獲經過,應更正為:嗣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3 時20分許,為警接獲葉家妡之父親葉俊濱報案表示葉家妡在家中施用毒品,警方據報後隨即前往葉家妡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居所調查,經葉家妡出於自願性同意接受搜索後,當場在其居所房間內查獲扣得葉家妡所有本案施用毒品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扣除包裝袋重量,驗餘淨重0.0168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包裝袋1 個(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分裝匙1 支及分裝袋1 批等物品,且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家妡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23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葉家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並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意志不堅,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稱良好,又其施用毒品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危及他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自家經營之檳榔攤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 萬3,000 元,未婚,家中無小孩須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照顧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決處刑在案,認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月,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扣除包裝袋重量,淨重0.017 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0168公克)及內含不明殘渣之塑膠包裝袋1 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該中心於104 年6 月11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參見偵查卷第35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塑膠包裝袋內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因量微而無法與塑膠包裝袋完全析離,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包裝袋1 個,則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保存之功能,且與扣案之分裝匙1 支及分裝袋1 批,均係被告葉家妡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持以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供稱已經丟棄不存在,衡情應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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