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漢彬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漢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彬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漢彬前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12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1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1月2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