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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富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富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富餘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3740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275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8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9 號駁回上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04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8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㈣至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4 年3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3 月1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4 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