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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康健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葉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

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健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公司)、兼代表人葉延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詳105 年4 月28日更正後之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康健公司、葉延銘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 、2 項、第87條之製造、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0814 、16457 、18753 、33011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職權送再議,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794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5 年1 月14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康健公司所有,且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販賣之醫療器材,業據被告葉延銘於偵查中自承在案(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457 號卷第8 頁至第8 頁反面、第26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6 月26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現場暨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足證(見本院卷第10至36頁),依上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備註     │
│    ├──────────┬─────┬───┤              │
│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
├──┼──────────┼─────┼───┼───────┤
│ 1  │腹腔鏡單極手術彎剪(│200pcs/箱 │ 9箱  │即原封編號1   │
│    │線)L.1720          │          │      │              │
├──┼──────────┼─────┼───┼───────┤
│ 2  │灌入過濾管組        │100pcs/箱 │13箱  │即原封編號3   │
│    │                    │          │      │              │
├──┼──────────┼─────┼───┼───────┤
│ 3  │導入引流導管及其附件│12pcs/箱  │80箱  │即原封編號4   │
│    │I.4200              │          │      │              │
├──┼──────────┼─────┼───┼───────┤
│ 4  │皮膚標記用筆        │400pcs/箱 │57箱  │即原封編號5   │
│    │                    │          │      │              │
├──┼──────────┼─────┼───┼───────┤
│ 5  │穿刺器              │60個/箱   │1箱   │即原封編號6   │
│    │(外銷)            │          │      │              │
├──┼──────────┼─────┼───┼───────┤
│ 6  │灌入過濾管組        │50-100個  │51箱  │即原封編號7   │
│    │半成品(mix)       │          │      │              │
├──┼──────────┼─────┼───┼───────┤
│ 7  │皮膚標記用筆        │400pcs/箱 │6箱   │即原封編號9   │
│    │(成品、內銷)      │          │      │              │
├──┼──────────┼─────┼───┼───────┤
│ 8  │導入引流導管及其附件│12pcs/箱  │150箱 │即原封編號10  │
│    │(半成品、外銷)    │          │      │              │
├──┴──────────┴─────┴───┴───────┤
│原封編號2 「氣腹針」18箱及編號8 「視熱預熱器組電池」1 箱,不在│
│該次刑事扣押之列(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3011 │
│號偵查卷第30、3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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