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禮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豐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姜禮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連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8 月13日觀護人室採尿前│104年10月2日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 │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483號 │度毒偵字第826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5100號 │104年度簡字第644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 │104年12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5100號 │104年度簡字第6446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24日 │105年1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