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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晁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晁璿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晁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5616號、104 年度簡字第553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104 年8 月23日│104 年7 月1 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
│及案├────┼───────┼───────┼───────┤
│號  │案號    │104 年度毒偵字│104 年度毒偵字│              │
│    │        │第7770 號     │第6041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後  │        │院            │院            │              │
│事  ├────┼───────┼───────┼───────┤
│實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              │
│審  │        │5616號        │5536號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12日│104 年11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定  │        │院            │院            │              │
│判  ├────┼───────┼───────┼───────┤
│決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              │
│    │        │5616號        │5536號        │              │
│    ├────┼───────┼───────┼───────┤
│    │確定日期│104 年12月19日│105 年1 月28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