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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瑞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瑞隆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4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3 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8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8 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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