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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3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3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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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義祥
自訴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自訴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自訴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告
黃馨儀
選任辯護人
呂昀儒律師

      劉宇哲律師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5 年度自字第3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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