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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李俊彥王凱俐游涵歆
  •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 被告
    李源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77號自 訴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華 代 理 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李源智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涉嫌毀損債權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性別、年齡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僅於自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甲○○,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 號4 樓之文字,關於被告之年齡、性別等足資辨別之資料,皆未載明於自訴狀之內,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按時補正,將另為適法之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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