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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楷翔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四行所載「又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予更正為「又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依據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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