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9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偉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0640 號、90年度偵字第1626號、91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偉業、同案被告劉永誠(另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緝字第106 號判決免訴)分別擔任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奇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與同案被告葉妍希(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無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胡偉業、同案被告葉妍希於88年10月間明知吳貴靜、王國俊、陳紀男、林清河(下稱吳貴靜等人)非奇輝公司股東且未出資,竟以書面表明其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偽刻4 人印章,蓋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公司章程上,並於同年11月16日持之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變更登記吳貴靜等人為股東,且以被告胡偉業名義於88年12月間向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申請支票供給付貨款之用(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存款帳戶於89年1 月3 日設立,帳號為08-0000000 號;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支票存款帳戶於89年5 月31日設立,帳號為00000000-0 號),再由同案被告劉永誠利用不知情之公司職員趙宜璇、李雯雯對外以「劉泳成」名義自88年12月起至89年1 月止,先以訂購數量較小之貨物,簽立上開帳戶之支票,屆期小額支票均如期兌現來獲取往來廠商之信任,向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誠公司)等如附表49家廠商訂購電源供應器之零件,且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彭盈禎以被告胡偉業向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申請之上開支票開立遠期支票予廠商作為付款之用。詎自89年2 月起,被告3 人便開始向上開廠商大量訂貨,且付款方式均採隔月結且簽發60天票之方式,所開立之支票兌現日均集中在89年7 月1 日後,廠商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惟普誠公司等49家廠商屆期經提示上開票據均不獲支付,且被告胡偉業、同案被告葉妍希、劉永誠均避不出面處理,普誠公司等廠商始知受騙,總計普誠公司等49家廠商共受有約7,700 萬元之損害(詳如附表)。因認被告胡偉業、同案被告葉妍希、劉永誠共同涉犯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刑法第80條第1 項修正提高追訴時效期間,該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本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新舊法,惟因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另定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顯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據此,關於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將時效期間修正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相較於修正前同條項款規定之期間即「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期間、計算等,亦均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四、再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故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被告在逃經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權時,其追訴權之時效,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間4 分之1 。又(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五、查被告胡偉業於88年10月間起至89年6 月15日(公訴意旨認被告之行為時係89年6 月間,茲以該月15日計算)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公司法、連續詐欺取財等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9年6 月15日,由檢察官於89年7 月24日開始偵查,於91年10月25日提起公訴,並於91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2年12月2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則本件被告被訴前開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應已於105 年5 月16日完成,分述如下: ㈠被告被訴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檢察官認上開犯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處斷,而其中法定刑較重者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加計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達於時效期間4 分之1 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有2 年6 月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則上開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 月。 ㈡依起訴書記載,被告最後犯罪行為之完成日係89年6 月間,茲以該月15日計算,故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9年6 月15日,前由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89年7 月24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本案,此有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狀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戳1 枚在卷可佐(89年度他字第2272號偵查卷第1 頁),並於91年11月20日起訴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由本院於92年12月2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無法進行,是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須加計本院發布通緝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即發布通緝日92年12月25日起至開始實施偵查日89年7 月24日止),計3 年5 月又1 日之期間。 ㈢從而,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應自從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89年6 月15日起算,加計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通緝而停止期間2 年6 月以及前揭不生時效進行之期間計3 年5 月又1 日後,故其追訴權時效應於105 年5 月16日即告完成且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附表: ┌────────────────────────────────────┐ │ 劉永誠、胡偉業、葉妍希詐騙廠商名稱、交易貨品及金額明細表 │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 負責人 │ 詐騙項目 │受害金額(元) │ ├──┼────────────┼────┼──────┼────────┤ │1 │輝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和慶 │變壓器 │5,500,000 │ ├──┼────────────┼────┼──────┼────────┤ │2 │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姜長安 │IC │4,788,570 │ ├──┼────────────┼────┼──────┼────────┤ │3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國 │TR、IC │4,712,240 │ ├──┼────────────┼────┼──────┼────────┤ │4 │金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張進發 │線材 │4,255,000 │ ├──┼────────────┼────┼──────┼────────┤ │5 │迪福電子廠 │謝信章 │代工 │4,000,000 │ ├──┼────────────┼────┼──────┼────────┤ │6 │安勝電子廠 │連隆賢 │TR、IC、DIO │3,772,545 │ │ │ │ │DE │ │ ├──┼────────────┼────┼──────┼────────┤ │7 │梅記電子廠 │陳勳 │風扇 │3,700,000 │ ├──┼────────────┼────┼──────┼────────┤ │8 │永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鴻 │變壓器 │3,682,183 │ ├──┼────────────┼────┼──────┼────────┤ │9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元盈 │IC、DIODE │3,328,473 │ ├──┼────────────┼────┼──────┼────────┤ │10 │北瑋股份有限公司 │王副總 │TR、IC、DIO │3,107,990 │ │ │ │ │DE │ │ ├──┼────────────┼────┼──────┼────────┤ │11 │百洋股份有限公司 │蕭忠 │E/CAP │2,976,194 │ ├──┼────────────┼────┼──────┼────────┤ │12 │創唯達股份有限公司 │沈協明 │CASE │2,823,700 │ ├──┼────────────┼────┼──────┼────────┤ │13 │上陞股份有限公司 │陳慶郎 │變壓器 │2,790,500 │ ├──┼────────────┼────┼──────┼────────┤ │14 │北瑋股份有限公司 │王副總 │E/CAP │2,600,000 │ ├──┼────────────┼────┼──────┼────────┤ │15 │晟譽實業有限公司 │柯志勇 │TR、IC、DIO │1,831,358 │ │ │ │ │DE │ │ ├──┼────────────┼────┼──────┼────────┤ │16 │萬年富實業有限公司 │賴先生 │PCB │1,800,000 │ ├──┼────────────┼────┼──────┼────────┤ │17 │德極實業有限公司 │潘亞華 │二極體 │1,616,895 │ ├──┼────────────┼────┼──────┼────────┤ │18 │高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志鴻 │線材 │1,500,000 │ ├──┼────────────┼────┼──────┼────────┤ │19 │嘉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寶慧 │散熱片 │1,228,000 │ ├──┼────────────┼────┼──────┼────────┤ │20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陳木元 │TR、NTD │1,220,000 │ ├──┼────────────┼────┼──────┼────────┤ │21 │裕中股份有限公司 │馮文通 │ │1,200,000 │ ├──┼────────────┼────┼──────┼────────┤ │22 │隆昌股份有限公司 │葉德勝 │PCB │1,081,500 │ ├──┼────────────┼────┼──────┼────────┤ │23 │錦星股份有限公司 │蔡東昌 │C/CAP │1,000,000 │ ├──┼────────────┼────┼──────┼────────┤ │24 │大益股份有限公司 │張華隆 │電阻 │919,436 │ ├──┼────────────┼────┼──────┼────────┤ │25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王進興 │IC │891,975 │ ├──┼────────────┼────┼──────┼────────┤ │26 │北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李仲和 │TR、IC │801,750 │ ├──┼────────────┼────┼──────┼────────┤ │27 │德盈實業有限公司 │李德琪 │插座、開關 │756,080 │ ├──┼────────────┼────┼──────┼────────┤ │28 │鎂矽企業有限公司 │柯明宏 │TR │756,000 │ ├──┼────────────┼────┼──────┼────────┤ │29 │豐濱企業有限公司 │周金蓮 │E/CAP │750,000 │ ├──┼────────────┼────┼──────┼────────┤ │30 │致綺企業有限公司 │鄭皇龍 │墊片 │736,500 │ ├──┼────────────┼────┼──────┼────────┤ │31 │正峰企業有限公司 │ │ │680,000 │ ├──┼────────────┼────┼──────┼────────┤ │32 │正擎企業有限公司 │李明柏 │IC、TR │680,000 │ ├──┼────────────┼────┼──────┼────────┤ │33 │威杰企業有限公司 │趙振法 │E/CAP │633,050 │ ├──┼────────────┼────┼──────┼────────┤ │34 │千豐企業有限公司 │游健 │CASE │616,485 │ ├──┼────────────┼────┼──────┼────────┤ │35 │科耐企業有限公司 │李崇諾 │C/CAP │534,350 │ ├──┼────────────┼────┼──────┼────────┤ │36 │啟延企業有限公司 │潘先生 │TR、IC │500,000 │ ├──┼────────────┼────┼──────┼────────┤ │37 │宣喬事業有限公司 │許瀧生 │IC、電晶體 │482,769 │ ├──┼────────────┼────┼──────┼────────┤ │38 │宏匯事業有限公司 │李先生 │C/CAP │400,000 │ ├──┼────────────┼────┼──────┼────────┤ │39 │宏寶事業有限公司 │陳慶郎 │加工 │400,000 │ ├──┼────────────┼────┼──────┼────────┤ │40 │計明事業有限公司 │林鴻安 │散熱片 │400,000 │ ├──┼────────────┼────┼──────┼────────┤ │41 │興勤事業有限公司 │張崗明 │電阻 │390,750 │ ├──┼────────────┼────┼──────┼────────┤ │42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伯宜 │IC │333,900 │ ├──┼────────────┼────┼──────┼────────┤ │43 │博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佳蘭 │C/CAP │250,000 │ ├──┼────────────┼────┼──────┼────────┤ │44 │力鶴有限公司 │林松明 │IC、NTD │243,600 │ ├──┼────────────┼────┼──────┼────────┤ │45 │復程有限公司 │曾朝友 │螺絲 │214,870 │ ├──┼────────────┼────┼──────┼────────┤ │46 │凱盟有限公司 │王政華 │C/CAP │160,800 │ ├──┼────────────┼────┼──────┼────────┤ │47 │進義有限公司 │張榮進 │螺絲 │151,255 │ ├──┼────────────┼────┼──────┼────────┤ │48 │立安科技有限公司 │李小姐 │印表機墨水等│137,225 │ ├──┼────────────┼────┼──────┼────────┤ │49 │中陽通運股份有顯公司 │周宏達 │海關及報關費│71,055 │ ├──┴────────────┴────┴──────┼────────┤ │ 總 計(單位:元) │77,406,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