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百霖
上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軍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百霖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林清諭」,核係「林青諭」之誤,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百霖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因故逾假棄役潛逃,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