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王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調堂
- 被告
- 黃志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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